(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爽与孙虎、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爽,孙虎,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731号原告李爽,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孙虎,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婷(被告孙虎的妻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孙虎,个体工商户。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进行答辩,代为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告李爽诉被告孙虎、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同日,原告李爽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同年12月9日依法作出(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7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孙虎、李婷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武思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爽的委托代理人周贵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虎、李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爽诉称,我和被告孙虎是表兄弟关系。因被告孙虎、李婷要经营一家悦庭快捷酒店,急需资金周转,我考虑到双方的亲戚关系及两被告的实际经济能力,同意借款给两被告。从2012年底就开始分批次陆续借款给两被告,约定借款利率是月息三分。截止到2014年10月20日,经过双方核算,我共借给被告孙虎、李婷本金190万元,产生的利息是15.7万元,共计205.7万元,两被告给我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同时口头约定了利息,一年后还款。期满后,我及家人多次找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均借故拖延。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5.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孙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在本案庭审前,被告孙虎提供了其与被告李婷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李婷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爽和被告孙虎是表兄弟关系,被告孙虎与被告李婷是夫妻关系。被告孙虎、李婷因经营上需资金周转,遂找原告李爽借款。原告李爽答应借款后,就陆续分多次以银行转账及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借款给被告孙虎和李婷。其中于2013年11月22日通过银行转款30万元,于2014年10月16日通过银行转款116.4万元。2014年10月20日,原告李爽与被告孙虎、李婷经过核算后,确认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有205.7元,同时由被告孙虎、李婷给原告李爽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爽现金人民币贰佰零伍万柒仟元整(¥2057000元),借款期限为壹年(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履行期满后,原告李爽多次索款未果,故而成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李爽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李爽提供的《借条协议》一份、银行交易记录若干、被告孙虎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当庭核查,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爽与被告孙虎、李婷系亲属关系,被告孙虎、李婷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李爽借款,现原告李爽以被告孙虎、李婷出具的《借款协议》为据,辅以部分银行转账凭证相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事实真实合法。虽然条据中载明的是本金与利息的总和,但根据原告李爽提供的转账凭证数额,及其诉讼请求仅为《借款协议》载明的金额,没有要求再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李爽要求被告孙虎、李婷偿还205.7万元的请求,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虎、李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其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孙虎、李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爽借款人民币2057000元。如果被告孙虎、李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56元减半收取166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28元,由被告孙虎、李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甜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