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庞剑勇与洪志强、王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剑勇,洪志强,王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41号原告:庞剑勇。委托代理人:余爱英。被告:洪志强。被告:王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剑勇诉被告洪志强、王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剑勇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