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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庞剑勇与洪志强、王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剑勇,洪志强,王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41号原告:庞剑勇。委托代理人:余爱英。被告:洪志强。被告:王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剑勇诉被告洪志强、王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剑勇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