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蔡贡成与楼快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贡成,楼快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484号原告:蔡贡成,农民。被告:楼快快,农民。原告蔡贡成为与被告楼快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楼快快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李凌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贡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快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楼快快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2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快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贡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楼快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