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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2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鑫发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山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鑫发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丁山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708号原告泉州市鑫发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朱建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志荣,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山水,男,回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鑫发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山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丁山水当庭辩称欠款凭证并非其本人签署,并表示对本案诉争的买卖及货款不清楚。现原告以因被告主体待进一步核实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鑫发展示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李汝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