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1997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4年8月5日减刑释放;2007年3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平县看守所。辩护人潘兴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乙。2003年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1月28日减刑释放;2015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春,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汪提,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某。2015年4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庆国,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姚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文秀、张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姚某及辩护人潘兴峰、郭春、汪提、李庆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姚某三人驾驶车牌号为鲁H×××××马自达8黑色商务轿车,从高速路东平出口下高速进入东平县城后盗窃光缆交接箱内的托盘,由陈某甲用螺丝刀将光交箱撬开后,陈某甲与陈某乙共同将光交箱内的托盘搬运到车上,姚某负责开车。三人盗窃东平移动通信分公司光交箱内托盘26盘,盗窃山东光电网络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光交箱内托盘38盘,光交箱锁具一把,盗窃东平电信营业分公司托盘24盘,盗窃东平联通分公司光交箱内托盘10盘。2015年5月21日,经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托盘总价值12788元。2、2015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姚某驾驶车牌号为鲁H×××××马自达8商务轿车行驶至兖州市,盗窃联通公司光交箱内托盘14盘。2015年7月20日,经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托盘价值1820元。3、2015年1月份,被告人姚某、陈某甲驾驶马自达8商务轿车行至汶上县,盗窃汶上县电信公司光交箱内托盘44盘,联通公司光交箱内托盘4盘。2015年7月20日,经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汶上县被盗托盘价值6240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范某等十四人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螺丝刀等物证,光盘等视听资料,书证立案决定书及东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辩解,在东平盗窃托盘没有起诉书指控的多,有30多个;其没有与姚某在汶上县盗窃托盘。被告人陈某乙辩解,在东平盗窃托盘没有起诉书指控的多,有24个。被告人姚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的意见是,指控陈某甲在汶上盗窃的证据不足;指控陈某甲在东平盗窃托盘的数量证据不足;陈某甲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的意见是,指控陈某乙在东平盗窃数额的证据不足;陈某乙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姚海燕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姚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姚某三人驾驶车牌号为鲁H×××××马自达8黑色商务轿车,从高速路东平出口下高速进入东平县城后盗窃光缆交接箱内的托盘,由陈某甲用螺丝刀将光交箱撬开后,陈某甲与陈某乙共同将光交箱内的托盘搬运到车上,姚某负责开车。三人盗窃东平移动通信分公司光交箱内托盘26盘,盗窃山东光电网络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光交箱内托盘38盘,光交箱锁具一把,盗窃东平电信营业分公司托盘24盘,盗窃东平联通分公司光交箱内托盘10盘。经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托盘总价值1278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损失报告一份,证实广电公司东平分公司因光纤熔接盘被盗造成的直接损失及其抢修费、燃油费等间接损失共计14020元。2、东平县电信公司被盗分光器、ODF盘明细,证实东平县电信公司被盗的分光器及ODF盘的位置及数量。3、东平县联通公司被盗光缆熔接盘明细一份,证实东平县联通公司被盗的电缆熔接盘的具体位置及其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情况。4、被告人姚某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乙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姚某指认其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在烟草公司对过、老供电局家属院和防疫站丁字路口西北角、工业园区北头龙美生物科技光交箱、105国道与稻香街十字路口西北角、东山路电信公司南五十米路西、四海城转盘西北角、信用社门口、105国道西、光大油脂厂大罐北侧、须昌路与稻香街十字路口东北角光交箱、105国道西、新东岳学院研究中心门口、105国道加油广场南20米路西、105国道与稻香街十字路口西南角盗窃电缆盒的现场情况;被告人陈某乙指认其与姚某、陈某甲在防疫站处、105国道与稻香街十字路口西北角、东山路电信公司南五十米路西盗窃电缆盒的现场情况。5、车辆卡口数据,证实2015年1月29日13时34分至15时34分及15时45分至16时51分车牌号为鲁H×××××的小轿车在东平县城和汶上县的行驶路线。(二)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二份,证实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在老供电局家属院门口光交箱内被盗的16盘光缆熔接盘,价值2080元,在防疫站门口光交箱内被盗的22盘光缆熔接盘,价值2860元,被毁坏的光缆交接箱锁价值48元,共计4988元;移动公司东平分公司被盗的26盘光缆熔接盘价值3380元;电信公司东平分公司被盗的24盘光缆熔接盘价值3120元;联通公司东平分公司被盗的10盘光缆熔接盘价值13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下午14时许,有客户反映家里电视没有信号了,其去查看线路,发现位于东平县防疫站对过东山路西侧的光交箱内的托盘被盗,箱子的锁被撬开了,里面被盗了22个光纤熔接盘,后来其巡查其他光交箱,发现鑫海山庄路南花池子内288光交箱被盗,被盗走光纤熔接盘2盘,烟草公司对过供电局老家属院门口一个576光交箱被盗,被盗走16个光纤熔接盘。共被盗了四十个光纤熔接盘,价值5000多元。2、证人范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用户反映上不去网了,其去检查线路,发现九鑫厂子北面不远处路西一个光交箱内被盗四个托盘,第二天,其接着巡查,发现工业园区中心南北路、西边南北路,这一圈路两边的光交箱内托盘都被盗了,具体有:龙美生物科技西南角,丁字路口的东北角,光交箱内被盗10个托盘,多个直熔盘;开元机械厂门口北路东光交箱内被盗4个托盘;郝沟村处路东光交箱内被盗12个托盘,9个直熔盘;社会酒业西路口路东光交箱内被盗12个托盘,9个直熔盘;井峪村南路的东北角光交箱内被盗4个托盘;东岳集团路东光交箱内被盗4个托盘;八里乡食品厂路东光交箱被盗14个托盘,9个直熔盘;兆宇钢管厂路西光交箱被盗4个托盘;光大油脂厂东北角光交箱被盗4个托盘,10个直熔盘;上面说的这些厂子都是在那两条南北路的两边。儒原百货大楼南边十字路口东南角,中国银行光交箱内被盗8个托盘,8个直熔盘;东山路电信公司南50米路西,人民银行光交箱内被盗18个托盘;防疫站下面丁字路口路东,四海城光交箱,被盗8个托盘,8个直熔盘;希望桥路口西北角光交箱内被盗8个托盘,8个直熔盘;体育馆西边十字路口西南角(郭庄光交箱)被盗4个托盘,10个直熔盘;体育馆十字路口西南角(体育馆光交箱)被盗6个托盘,9个直熔盘;公安局新大楼后面东西路路南光交箱内被盗6个托盘,9个直熔盘;焦村社区西边南北路路西光交箱内被盗6个托盘,11个直熔盘;自来水公司门口西边路南光交箱被盗4个托盘;须昌路南头路东光交箱被盗8个托盘,8个直熔盘;光源木业门口光交箱内被盗8个托盘,8个直熔盘;机关加油站十字路口东南角光交箱内被盗8个托盘,8个直熔盘;105国道与稻香街十字路口东北角护驾村光交箱被盗8个托盘,8个直熔盘;四海城转盘东北角计生办光交箱被盗8个托盘8个直熔盘;东山路防疫站往南1000米路东光交箱被盗8个托盘8个直熔盘;南外环流泽大桥十字路口西北角光交箱内被盗8个托盘,8个直熔盘;105国道南头丁字路口西北角马口社区光交箱被盗8个托盘,8个直熔盘。105国道与稻香街十字路口西北角光交箱内被盗8个托盘,被盗设备大部分还未投入使用。3、证人刘某(系电信公司东平分公司职工)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2月份期间,电信公司光交箱内的分光器、ODF托盘被盗较多。其中县城宿城社区被盗分光器20个、丽水嘉园被盗分光器62个、丽景名郡被盗分光器31个,秀水家园小区被盗分光器18个,四海城转盘西北角,信用社门口光交箱内被盗ODF托盘24盘。明湖中学南门对过路南秀水家园小区里面光交箱内被盗ODF托盘18盘、九鑫集团过光交箱内被盗ODF托盘29盘,被盗的托盘暂时还未投入使用,被盗托盘的地方是在2015年一、二月份被偷的。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通过巡查发现,联通公司的光交箱被盗过,其发现三个光交箱内的托盘被盗了,一个在县城须昌路与稻香街十字路口东北角,一个在105国道路西、新东岳学院研究中心栏杆外面,一个在县城加油广场南侧二三十米路西。5、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其通过巡查发现,联通公司位于105国道路西,光大油脂厂大罐北侧一个光交箱内被盗3个托盘;105国道路西,新东岳学院研究中心,八里香食品厂墙栅栏外侧一个光交箱内被盗2个托盘;105国道加油广场往南二三十米路西一个光交箱内被盗1个托盘;105国道与稻香街西南角,清河畔景彩虹苑售楼处一个光交箱内被盗2个托盘;县城须昌路与稻香街东北角一个光交箱内被盗3个托盘,一共被盗了10个托盘。牌子都是“普天”的12芯的托盘,算起来每个托盘价值140元左右。被盗托盘暂时未投入使用。(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份,陈某甲电话联系姚某和陈某乙,由姚某开着马自达8商务车,陈某甲坐在副驾驶上,陈某乙坐在后面来的东平,来的时候走的高速,从东平出口下高速有中午一点左右了,当时陈某甲坐在副驾驶上指路,姚海燕开车,围着东平县城转悠,看见路边有那种大铁箱子,就下去开,一般是陈某甲负责开箱子,箱子下边有个小疙瘩头,一按就开,按不开的就用螺丝刀子拧开,然后和陈某乙往车上搬塑料盘,姚某就负责开车,在县城转了一个来小时后,其记得偷了三四十个塑料盘,就顺着105国道走彭集去汶上了,然后就回家了。2、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其与姚某、陈某甲在下午1点左右来到东平县城,下高速后,在东平县城到处转,寻找作案目标。偷塑料板子的时候陈某甲和姚某负责撬箱子,陈某乙往车上运偷来的塑料板子。陈某乙供述了在东平的作案地点:转盘西边的一个十字路口西北角撬开了一个铁箱子里边偷了七八个塑料托盘,旁边一个铁箱子没有打开。然后开着车往东走,在转盘往北走,走了几百米一个红绿灯十字路口往东拐,在拐角处有三个铁箱子,其中有一个铁箱子开着盖,陈某甲下车看了看,没看到他偷里边的塑料托盘。然后开着车往东走到天桥前边,路南放着两个铁箱子,打开了其中一个铁箱子,但是里边全部接着线路,没有偷托盘。在天桥丁字路口往南走,走了三四百米路西开了一个箱子,开车继续往南走了二三百米,走到一个超市门口有一个铁箱子,打开铁箱子在里边偷了十二三个托盘,偷了这个箱子就顺着这条路一直走,经过一个收费站直接回到济宁了。陈某乙供述下高速后一段时间其在车上睡着了,这期间偷了多少托盘其不清楚,其清醒了后就到转盘西边路上了。3、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陈某甲让姚某驾驶车牌号为鲁H×××××的马自达牌商务轿车到陈某甲家里接陈某甲,在陈某甲家中,陈某甲和陈某乙上了车,陈某甲指挥姚某去要去的地方,并让姚某避开监控探头,看到路边的铁箱子后,陈某甲和陈某乙就下车去开路边的铁箱子,打开铁箱子后,陈某甲负责将铁箱子内的塑料板拆下来,陈某乙负责将塑料板搬到车上。偷完东西后,三人就开着车先回姚某的皇营社区某小区的家中,然后将偷来的塑料板放在姚某家的车库内,由陈某甲负责将偷来的东西卖掉。陈某甲给过姚某1700多元现金,并且三人出去吃饭的钱由陈某甲出,车辆加油也是陈某甲出钱。供述在东平盗窃的地点:从东平下了高速,先往西走了一小段距离,看着是去下面村里的路,接着调头往东走,走了不远有一条南北路,先往南走了不远,南边有个大石头门,在附近偷了一个箱子,然后向北一直走,一直走到路两边都是厂房的地方,在向北走的路上偷了几个箱子,在最北头一个丁字路口西南角偷了一个箱子,偷完之后就往东走到了一条大路向南走,越往南越繁华,在向南走的路上偷了几个箱子,到了县城里面一个大商场南的十字路口东南角有三个箱子,墙根处有一个,没有偷,靠路边两个,偷的靠路边的这两个,然后向东走到了一个有天桥的丁字路口,在路口西南角偷了一个箱子,偷完后继续向南走,印象中最深的就是继续向南到了一个丁字路口,陈某甲指给姚某路,让姚某把车停在一个超市门口,姚某就说:“这个箱子在路口处,这么明显我往西开开。”陈某甲就说:“不用,你停在超市门口就行。”箱子在路口的西北角,超市边上,这个箱子里陈某甲偷了不少,用双手抱着塑料盘子上的车。偷完这个后就向南去。在东平走的这些路上一般是看到箱子陈某甲就去打开偷塑料盘子。供述盗窃后赃物的去向:偷来的塑料板子先放到姚某某小区住宅的车库里,等偷的多了以后,再装箱子。姚某和陈某乙给陈某甲帮忙打包装箱子,把偷来的塑料盘子装到纸盒子里封好之后,陈某甲负责去卖。春节之前不几天,在姚某车库里姚某、陈某乙、陈某甲一块装了有十多个箱子,一个箱子里装八九十个塑料盘子,装完之后先放到姚某车库里,过了春节不过正月十五,陈某甲找了一辆三轮车,车上有驾驶员,就把装好的箱子运走了,高新区东外环小郝转盘往北,过几个红绿灯在路西有一家德邦物流公司,到了后陈某甲给姚某一个小本子,姚某就照着本子上的地址填物流单子,姚某记得是往湖北武汉发货,收货人叫王某某。当时留的发货单子,后来收到钱之后,发货单子没有保留。隔了有一个多星期,就收到了货款,货款是打到姚某建设银行卡里,卡号62×××65,2万多一点,姚某把钱全部取出来给陈某甲,后来陈某甲分给姚某了1700元钱。在济宁只发过一次货,货运单号NO.2XXXXX7。二、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姚某驾驶车牌号为鲁H×××××马自达8商务轿车行驶至兖州市,盗窃联通公司光交箱内托盘14盘。经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托盘价值182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姚某在兖州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姚某指认其与陈某甲、陈某乙在兖州盗窃光缆熔接盘的现场情况。(二)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实兖州市被盗的14盘光缆熔接盘经鉴定,价值182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和某甲(系移动公司兖州分公司网络部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5年元旦以后发现兖州某华庭小区南门九州大道路北侧,被盗3个光交接线盘,2015年2月份兖州人民法院门口被盗了5个光交接线盘。每个价值155元,直接损失价值2300元。2、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联通公司兖州分公司于2015年1月份,在兖州九州西路新体育馆东边路口上被盗28个通信光交箱托盘,这种托盘每个成本价是120元,加上人工、抢修费用,每个要300元,这是直接损失8400元。2015年元旦前后,在兖州区牛王高架桥西边路北,怡和花园西墙被盗了14个光交线盘,损失4200元,在兖州圣德国际酒店门口路南被盗了8个光交接线盘,损失2400元,兖州区九州西路路南,立交桥西,消防大楼北边路边被盗12个,损失价值3600元。(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份,其与陈某甲、姚某一块到兖州,记得是在兖州一个桥头旁边有那种箱子,在箱子里偷了十多个塑料盘,其他地方记不清了。2、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证实:在2015年一二月份的时候,其与陈某甲、陈某乙去兖州偷过一次,去过一个工业园区里面,偷的路两边的箱子,还到过一个立交桥头上路两边三个箱子,在兖州一共偷了30个左右的塑料板。三、2015年1月份,被告人姚某、陈某甲驾驶马自达8商务轿车行至汶上县,盗窃汶上县电信公司光交箱内托盘44盘,联通公司光交箱内托盘4盘。经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汶上县被盗托盘价值624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被盗光缆交接箱及其内部照片,证实被盗光缆交接箱的内外部情况及被盗痕迹。2、姚某在汶上县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姚某指认其与陈某甲在汶山县九华山路与普陀山路东北角和九华山路与宁民路十字路口西南角、九华山路与中都大街十字路口西北角盗窃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光缆熔接盘的现场情况。3、被告人姚某在2015年1月份的通话记录清单一份,证实被告人姚某在2015年1月份的通话情况。该清单显示被告人姚某与陈某甲经常联系。(二)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一份,证实汶上县电信公司被盗的44盘光缆熔接盘价值5720元;汶上县联通公司被盗的4盘光缆熔接盘价值52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30日中午12点多的时候,一个用户打电话说是宽带不通了,其就到九华山路和普陀山路的路口东北角去检修光交箱,其到了后,发现光交箱门开着,里面的托盘被盗了,其查看了一下,发现里面22个没连接用户托盘的被盗走了,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当天晚上其公司员工对所有光交箱进行检查,发现宁民路和九华山路十字路口西南角的光交箱被盗了22个托盘,被盗的托盘都是新的,还没使用,一个的价格是149.54元,共44个托盘,共价值6580元。2、证人胡某证言证实:1月30日中午12点多,电信公司的员工给其打电话说东河园的光交箱被盗了,其接着就安排维护的人去看,到了现场员工说少了七个光交盘,后来电信的员工就报警了。3、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的时候,有用户给其公司打电话,说宽带不通了,其就到九华山路和中都大街的路口西北角去检修光交箱,其到了后,发现光交箱的门开了,里面的4块托盘被盗了,其余已连接用户的没被偷走,被盗托盘一个价值150元,共价值600元。(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证实:其和陈某甲去汶上县偷过,这次是陈某甲喊的其,其开着车去的,其们是从济宁走105国道去的汶上,到了汶上县城后,从105国道往左拐进一条路,这条路挺宽的,在这条路上一边有一家大酒店,其们在这条路上调头来,偷的路两边的箱子。同时查明,被告人姚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姚某的亲属代其退回赃款1700元。全案事实,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被告人姚某作案用马自达8商务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2、被告人陈某甲作案所使用螺丝刀一把。3、被告人姚某家属提供的1700元的退赃款。(二)书证1、户籍信息三份,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姚某的身份信息情况,三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二份,证实2015年4月22日,东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济宁市任城区五里营街道碧海云天澡堂将涉嫌盗窃罪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抓获;同年4月24日在东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门口处将被告人姚某抓获。3、调取证据清单、德邦物流货运单,证实发货人为姚某的货运单共计12份,其中载明向湖北省王某某发货的情况:单号NO.2XXXXX7,2015年3月2日姚某向湖北王某某发货电子元件,到付总计24000元,发货地山东济宁营业部。单号NO.235106078,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罗阳的王某某发货电子产品到付总计1044元。2015年3月27日,单号NO.235106245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罗阳的王某某发货电子产品到付总计17280元。4、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因犯盗窃罪、抢劫罪,1997年4月13日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4年8月5日减刑释放;因犯诈骗罪,2007年3月14日被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2007年9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乙2003年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五千元。5、扣某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作案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螺丝刀已经于2015年9月2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依法扣押。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广电公司东平分公司员工张某于2015年1月29日报案至东平县公安局,东平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三)视听资料被告人姚某指认汶上、兖州作案现场的光盘一张;讯问被告人姚某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姚某指认汶上、兖州作案现场的情况及讯问被告人姚某时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陈某甲、陈某乙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姚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对其可从轻处罚。对于陈某甲、陈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东平盗窃的托盘没有起诉书指控的多、指控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2015年1月29日在东平盗窃价值12788元的托盘,有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通过物流公司销售托盘的单据、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某甲、陈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或拒不供认,或避重就轻,辩护人发表的陈某甲、陈某乙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某甲没参与在汶上盗窃、指控其在汶上盗窃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起诉书指控姚某、陈某甲于2015年1月在汶上县盗窃托盘,有姚某的供述予以证实,且有通过物流公司销售托盘的单据、姚某与陈某甲的通话记录等证据佐证,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陈某乙积极参与盗窃犯罪,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不是从犯,亦不构成坦白,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发表的姚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姚某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姚某的犯罪所得;没收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井长生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人民陪审员 赵海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士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