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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宏鑫与冯振国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鑫,冯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3执17号申请人:李宏鑫。被执行人:冯振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立调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振国银行账户存款8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振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克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