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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周巷支行与陈莉芳、张建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周巷支行,陈莉芳,张建波,朱小南,陈莉斐,慈溪市欧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周巷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唐红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和明,系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莉芳,系慈溪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张建波。被执行人:朱小南。被执行人:陈莉斐。被执行人:慈溪市欧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莉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2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小南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的房地产。2015年12月2日,买受人陈莉群以166.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小南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莉群(身份证号码:)所有,房地产四址以证载为准,出入行路照旧;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莉群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莉群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