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施莹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施莹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9110-9)。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清湖路175号2层。法定代表人:余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莹健,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施莹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邵轶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