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皇爵商业城有限公司与方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皇爵商业城有限公司,方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721号原告:中山市皇爵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马文爱,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林华、苏枝婵,该司员工。被告:方艳,女,汉族,住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22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皇爵商业城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皇爵商业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艳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