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吕占书与吕振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占书,吕振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32民初125号原告吕占书,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吕孟书,住元氏县。被告吕振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元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占书诉被告吕振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占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占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于明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