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茹某某与田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593号申请执行人:茹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田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继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