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执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茹某某与田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593号申请执行人:茹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田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继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