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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98号原告:刘某,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向某,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5=2102743,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