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丁琳与黄俊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琳,黄俊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261号原告丁琳。被告黄俊谷(曾用名黄谷)。原告丁琳诉被告黄俊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任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龙广林、人民陪审员温百坚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艳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丁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9日,被告黄俊谷以投资办幼儿园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借期一年。但期限届满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俊谷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被告以投资开办幼儿园为由向原告丁琳借款110000元,借期为一年。但借期届满后,被告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为证。据此,原告丁琳与被告黄俊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予以确认。现原告丁琳要求被告黄俊谷归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谷偿还原告丁琳借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3200元,由被告黄俊谷承担。上诉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名: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任荣审 判 员 龙广林人民陪审员 温百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艳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