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薛丽与孟令杰、张凤然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丽,孟令杰,张凤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薛丽,住所地长春汽车区709栋4门4楼66中门被执行人孟令杰,地址长春汽车区***栋4门101中门。被执行人张凤然,地址长春汽车区***栋4门65中门。薛丽与孟令杰、张凤然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令杰给付申请执行人薛丽人民币55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凤然银行账号存款人民币5845.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执字第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世平审 判 员 孟 珍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茂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