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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运亮与被告苏亚梅、刘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亮,苏亚梅,刘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96号原告李运亮,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苏亚梅,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爱军,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亮与被告苏亚梅、刘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亮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运亮以自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李运亮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李运亮。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