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大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刘xx。(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姜xx。(未到庭)法定代理人姜x。委托代理人王xx。原告刘xx诉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姜xx的法定代理人姜x及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被告有诸多不正常之处。殴打孩子和原告母亲,后确认被告系精神病人。被告系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久治不愈,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婚前被告父亲就让媒人告知原告及父母被告曾经患有精神病。他们家三口人均同意。被告患有精神病,但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并且还生下一个健康男孩。原告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原告有钱了。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订婚前介绍人已向原告及家人言明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原告及家人明知和认可。原、被告于2012年2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刘某某,4岁),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4年6月被告精神疾病发作,经民政部门批准,2014年7月3日被告入住建昌县托管中心院内的医院治疗。现被告病情好转在继续治疗中。2015年10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订婚前媒人及被告家人已如实地向原告及父母言明了被告的病情,原告对此已有思想准备。结婚后被告病情发作,原告应积极面对和敢于担当。现被告住院治疗,原告应予体贴和积极医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姜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费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