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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陈耀政与朱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政,朱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781号原告陈耀政。被告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政与被告朱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耀政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耀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耀政负担。审 判 长  吴晓玲代理审判员  管 中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於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