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陈耀政与朱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政,朱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781号原告陈耀政。被告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政与被告朱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耀政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耀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耀政负担。审 判 长 吴晓玲代理审判员 管 中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於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