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孙成色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色,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917号申请执行人:孙成色,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孙成色与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茆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