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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王向福与殷刚、武环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福,殷刚,武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王向福。被执行人殷刚。被执行人武环宇。申请执行人王向福申请执行殷刚、武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殷刚、武环宇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55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