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太仓欧利亚机电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荣楼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欧利亚机电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郭荣楼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太仓欧利亚机电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捷,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荣楼。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欧利亚机电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太仓欧利亚机电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