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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方君与董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君,董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02号原告:方君。被告:董战勇。原告方君为与被告董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偿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变更诉请本金部分为33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战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战勇分别于2014年6月19日、7月12日、7月30日、10月12日向原告方君借款各10000元,合计4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各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归还6500元,尚欠33500元未归还。后被告归还6500元,尚欠33500元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战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君借款33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董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