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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华诉被告李洪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5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