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华诉被告李洪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5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