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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俞耀良与李鹊儿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耀良,李鹊儿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394号原告:俞耀良。委托代理人:钱清柳。被告:李鹊儿。委托代理人:袁园、周书玲。原告俞耀良为与被告李鹊儿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耀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清柳、被告李鹊儿的委托代理人袁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耀良起诉称:2014年,凤起都市花园小区一期、二期业主之间矛盾激化,引起了电视媒体的关注。2014年10月16日播出的《今晚看这里》新闻节目中,有段记者对被告李鹊儿的采访,被告扬言是原告俞耀良“把隔壁邻居关系搞得很僵,做所有的动作都是自说自话,把经营性收入他们所占的比例全部贴给物业”。该节目播出后,原告遭到了很多业主的质疑,也召开了业代会要求原告解释并出具情况说明。原告为凤起都市花园业委会副主任,被告的造谣和诽谤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的社会公信力和工作的开展造成不良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小区公告栏张贴道歉信并在报纸上刊登道歉信,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鹊儿辩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并未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诉称被告造谣、诽谤原告不属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提交业代会记录表及情况说明表都是原告单方制作的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被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原告并未遭受任何损害。最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原告受到了所谓的“名誉损害”,也不是被告造成的,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凤起都市花园小区一期部分业主与二期业主之间自2014年9月以来对于是否拆除通透铁栅栏并划分为两个独立物业管理区域存在较大的争议,曾发生多次群体冲突,存在激烈矛盾。经营性收入分配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一期业主如若对经营性收入等问题存有疑问并向原告求证,是一期业主行使业主权利的表现。原告作为一期业主的代表与业委会副主任,应该履行其职责,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原告不能因可能受到部分业主的质疑就将责任归结于被告,其因工作接受质询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性质完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为证明其主张,原告俞耀良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今晚看这里》关于凤起都市花园小区矛盾的报道(光盘一张)、报道整理一份,证明被告李鹊儿在新闻报道中造谣、诽谤原告的事实。2.XX、XX幢业代会记录表、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因被告造谣、诽谤的行为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事实。3.凤起都市花园业委会工作联系单一份,证明原告为凤起都市花园业委会副主任。4.QQ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诽谤行为,遭受质疑,名誉权受损,有业主反映经营性收入补贴给物业是怎么回事,是新闻播出之后业主被原告是否有此行为的质疑,对原告的人品及工作造成严重影响。5.通知两份(复印件),证明通知是由被告发布的,该公告盖有业委会章,公章平时由被告保管,被告私自盖了公章后发布的。被告李鹊儿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针对原告俞耀良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视频仅是电视台采访,有进行评论和剪辑,不能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属实,也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参加会议都是一期的成员、维权代表,其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对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也不能证明原告遭受的损害;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原告是业委会副主任;对证据4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系聊天记录,对相关人员的身份不能确认;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即使是真实的,也是代表业委会发布的整改通知。本院认为,证据1、3经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证据2业代会记录表的参会人员身份无法确定,情况说明系原告自述内容,证据4来源于QQ聊天记录,证据5系复印件,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法核实,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均不予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俞耀良系杭州市凤起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李鹊儿系杭州市凤起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原、被告分别为凤起都市花园一期、二期业主。2014年下半年以来,凤起都市花园小区一期、二期业主之间因小区有关通道设置铁栅栏等问题产生纠纷。2014年10月16日浙江电视台播出的《今晚看这里》新闻节目中,被告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这一次他们提出来,因为俞耀良上来之后,把隔壁邻居关系搞得很僵,他作所有的动作都是自说自话,一个人做的,自说自话把经营性收入他们所占的比例全部贴给物业……”。现原告以被告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所说内容损害原告名誉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被告李鹊儿在庭审中确认其所在的凤起都市花园一期、二期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由小区内设置铁栅栏等问题引起,且被告对该事实是明知的,亦认可不存在原告将经营性收入全部补贴物业的事实。但被告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将与上述事实不符的“俞耀良将邻居关系搞得很僵,把经营性收入全部贴给物业”进行陈述,其事后既未反对电视台予以播出,本案中亦未对此提出抗辩,视为默许播出。《今晚看这里》是浙江电视台及新蓝网在全国范围内播出的节目,而凤起都市花园小区有关设置铁栅栏一事在业主之间引起了较大关注,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其不实陈述足以引起他人误解,影响小区业主对原告的信任。故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原、被告均系小区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对小区进行日常管理时意见和立场有所不同,虽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对其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鹊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杭州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俞耀良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驳回原告俞耀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鹊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陈毓华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夏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