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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卡弗照明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峰海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卡弗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峰海灯饰配件门市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中山市卡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家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叠,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家荣,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峰海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凌海,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沈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卡弗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峰海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卡弗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中山市卡弗照明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东生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春莲书 记 员  顾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