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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初字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宋国仁与李伟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仁,李伟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初字373号原告宋国仁,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李伟立,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仁诉被告李伟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国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国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国仁负担。审 判 长  梁鑫明审 判 员  王红影人民陪审员  钱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