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4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熊昌杰与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昌杰,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010号申请人熊昌杰。被执行人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熊昌杰与被执行人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1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