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4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玉涛与巴州玖乡酒厂、巴州芳杰商贸有限公司、库尔勒天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鲁轩帼、赵芳、刘满菊、鲁轩东、韦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涛,巴州玖乡酒厂,巴州芳杰商贸有限公司,库尔勒天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鲁轩帼,赵芳,刘满菊,鲁轩东,韦会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754号原告刘玉涛,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志敏,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州玖乡酒厂;住所地库尔勒市兰干乡文拉提二队原面粉厂内;负责人鲁轩帼,该厂经理;被告巴州芳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北山路驿站路福宇花园小区1幢3号;法定代表人赵芳,该公司经理;被告库尔勒天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北山路驿站路福宇花园小区1号门面5号;法定代表人鲁轩帼,该公司经理;被告鲁轩帼,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新疆巴里坤人,现住库尔勒市人。被告赵芳,女,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陕西省陇县人,现住库尔勒市人。被告刘满菊,女,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陕西省陇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人。被告鲁轩东,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新疆巴里坤人,现住库尔勒市人。被告韦会新,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涛诉被告巴州玖乡酒厂、被告巴州芳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库尔勒天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鲁轩帼、被告赵芳、被告刘满菊、被告鲁轩东、被告韦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涛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全额退还原告刘玉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福 江审 判 员 亚生江·吐尔逊人民陪审员 王 雪 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晓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