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孙晓勃与伊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晓勃,伊凤山,张洪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勃,女,汉族,1957年12月9日生,住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凤山,男,汉族,1956年6月16日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连,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生,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上诉人孙晓勃、伊凤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晓勃、伊凤山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晓勃、伊凤山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晓勃、伊凤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4675元,减交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孙晓勃、伊凤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效毅审判员 韦加诚审判员 顾大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