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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叶丽姬与谭小瑜、叶其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姬,谭小瑜,叶其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614号原告:叶丽姬,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40。被告:谭小瑜,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028。被告:叶其艺,男,汉族,住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033。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丽姬诉被告谭小瑜、叶其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丽姬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丽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丽姬负担。审 判 员  徐英涛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大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