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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薛玉海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薛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刘维运。被执行人:薛玉海,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薛玉海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80号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