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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培亮故意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65号罪犯杨培亮,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培亮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4344.2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9月2日以(2005)闽刑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杨培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培亮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4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12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杨培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培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八月至二〇一五月十月累计获达标分十八点八分,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8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培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培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