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朱林洲与候少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洲,候少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号原告朱林洲,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候少博,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洲与被告候少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候少博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林洲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林洲撤回对被告候少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7元,减半收取1523.5元,由原告朱林洲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