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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朱林洲与候少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洲,候少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号原告朱林洲,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候少博,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洲与被告候少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候少博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林洲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林洲撤回对被告候少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7元,减半收取1523.5元,由原告朱林洲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