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姚柏春、潘君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柏春,潘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327号申请执行人姚柏春被执行人潘君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003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君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君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君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潘君华(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1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