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卓某甲、卓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甲,卓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4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甲。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杜圣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卓某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戴彩省,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及上述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6日0时许,瑞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季某等人出警至瑞安市××街道××铁桥处依法处置××电器两名职工溺水警情。季某等人搜救后要求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及卓某丙、卓某丁等人去边防派出所配合调查时,被告人卓某甲因不满边防战士王某乙拉了下卓某丙,就对王某乙进行推搡,并在被季某劝阻时抓扯季某的衣领,以用手掐颈脖、脚踢、言语威胁等方式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同时被告人卓某乙担心其弟弟被告人卓某甲受伤,也用手抓扯民警的衣领,对民警进行拉扯、推搡,后两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带到×××××派出所。经鉴定,被害人季某的主要损伤为左颈部软组织擦挫伤(其中挫伤面积大于2.0cm平方厘米),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11月9日,两名被告人的母亲王某甲带领其女儿卓某丙、女婿王某丙到瑞安市×××××派出所向季某等人赔礼道歉。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季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王某乙、卓某丙、卓某丁、王某甲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110——出警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情况说明,武警部队边防总队证件,证明,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结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上述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二、被告人卓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林邦昌人民 陪 审员 潘建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