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32号原告潘某甲,女,1992年12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潘某乙,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与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