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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32号原告潘某甲,女,1992年12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潘某乙,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与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