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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国进诉隋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进,隋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319号原告:赵国进。被告:隋国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进诉被告隋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进撤诉。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赵国进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