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国进诉隋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进,隋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319号原告:赵国进。被告:隋国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进诉被告隋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进撤诉。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赵国进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