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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凌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胡凌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凌华,海门市叠石桥国际家纺城三期三楼三区44号蓝蒂斯家纺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凌华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凌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