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瑞芝与刘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芝,刘景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周瑞芝,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刘景星,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身份证号。原告周瑞芝与被告刘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瑞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景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瑞芝诉称,被告因事所需,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2014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汇款36000元,2014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未能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景星未提供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瑞芝与被告刘景星经朋友王燕鹏介绍相识,后刘景星多次向原告借款,起初尚能按期偿还,2014年8月10日,被告刘景星再次向原告借款36000元,原告将该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2014年8月20日,被告刘景星在王燕鹏陪同下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刘景星分三次分别向原告还款2000元、300元、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未能偿还,引发纠纷,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如上所请。上述事实,有银行对账单、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景星向原告周瑞芝借款3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被告刘景星至今拖欠原告借款32700元未能清偿,现原告主张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刘景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无碍本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景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瑞芝借款32700元。二、驳回原告周瑞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特快专递费2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82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刘景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杰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甄 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