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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守聪与临沂市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聪,临沂市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王守聪,男。被执行人临沂市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滨河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解立志,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三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4394.9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