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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康建柱与田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柱,田君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71号原告康建柱。被告田君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建柱诉被告田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建柱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建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建柱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