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刘长宝、郑继国、郑继才、郑继权与王贵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宝,郑继国,郑继才,郑继权,王贵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宝,住通河县。申请执行人:郑继国,住通河县。申请执行人:郑继才,住通河县。申请执行人:郑继权,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王贵民,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长宝、郑继国、郑继才、郑继权申请执行王贵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275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贵民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宝、郑继国、郑继才、郑继权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