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8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章林与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林,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859-1号申请执行人章林。被执行人许晨亮。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许晨亮。被执行人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程小飞。申请执行人章林与被执行人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章林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67.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原桐庐镇)富春路333号二、三、五层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和被执行人许晨亮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原桐庐镇)富春路101室、102室、103室、104室、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原家友超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03××04、03××03、03××02、04××31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均现房抵押),因案外人提出租赁权保护而进行执行异议审查中;被执行人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车辆已另案查封(未扣押到案);被执行人许晨亮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章林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8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林如发现被执行人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