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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3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锦娜与被执行人王清垸、谢晓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锦娜,王清垸,谢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112-1号申请执行人孙锦娜。被执行人王清垸。被执行人谢晓青。申请执行人孙锦娜与被执行人王清垸、谢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6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清垸、谢晓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锦娜借款9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多次经点对点查询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处,现已移送拍卖,并已将被执行人王清垸、谢晓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孙锦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