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3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锦娜与被执行人王清垸、谢晓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锦娜,王清垸,谢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112-1号申请执行人孙锦娜。被执行人王清垸。被执行人谢晓青。申请执行人孙锦娜与被执行人王清垸、谢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6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清垸、谢晓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锦娜借款9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多次经点对点查询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处,现已移送拍卖,并已将被执行人王清垸、谢晓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孙锦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