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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民初字第4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乌兰巴托与李明华、孙立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巴托,李明华,孙立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4753号原告乌兰巴托,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明华,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孙立巍,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巴托诉被告李明华、孙立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兰巴托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兰巴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兰巴托负担。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