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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施俊明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俊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52号罪犯施俊明,男,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3日作出(1998)泉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俊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施俊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4月20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施俊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2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3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3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施俊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俊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四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四点六分,二○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施俊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俊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