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生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更6号罪犯张生,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牙克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房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张生、陈兰英、李建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明茂医疗费、误工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四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二中刑减字第16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不变。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二中刑减字第15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刑一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张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4次、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共获表扬4次、2014年5月获单项表扬1次。原判罚金及附带民事赔偿款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四十四元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案款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惠审 判 员  唐 仑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