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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裕盈金属冷拉型材有限公司与相东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裕盈金属冷拉型材有限公司,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798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裕盈金属冷拉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嵊州。法定代表人:喻家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相XX。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裕盈金属冷拉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嵊州市裕盈金属冷拉型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裕盈金属冷拉型材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相XX支付执行款260000元作结(利息结算至2016年1月14日止,今后利息按判决书规定继续支付),款于2016年1月14日前付15000元、2016年2月5日前付35000元、余款双方在2015年春节后另行协商。若被执行人相XX任一期逾期支付,则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裕盈金属冷拉型材有限公司有权就260000元的未付余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7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相XX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裕盈金属冷拉型材有限公司可依照>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裘 海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斌(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