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祥荣与罗兆义、吴小满、庞玉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荣,罗兆义,吴小满,庞玉周,肖逢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曾祥荣,男,生于1964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罗兆义,男,生于1969年4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居民。被执行人吴小满,女,生于1969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居民。被执行人庞玉周,男,生于1968年6月6日,��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肖逢北(曾用名肖逢伯),男,生于1963年4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依据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中民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兆义、吴小满应向申请执行人曾祥荣支付赔偿款38992.02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0元,执行费334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兆义、吴小满已向申请执行人曾祥荣支付赔偿款10000元,下差赔偿款28992.0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罗兆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罗兆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帐户上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郎廷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登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