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8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滕某良申请执行陈某发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某良,陈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8执50号申请执行人滕某良,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被执行人陈某发,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本院依据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滕某良申请执行陈某发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当日内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滕某良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90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50.0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发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济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