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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凤云申请执行吴建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云,吴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2号申请执行人陈凤云,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被执行人吴建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争胜乡。本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4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建新的银行存款12246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